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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2015-07-07)
 

 

  

一、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摘自国发[1982]62号)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2个月工资/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5个月工资/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个月工资/年。

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摘自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4部委人字[2002]51号)

1、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2、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三、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摘自社科[1998]老干字4号)

1、经院领导决定,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每人400元/每年;退休干部每人200元/每年。

2、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费,学习文体,健康休养,参观工农业生产。

四、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摘自组通字[1992]17号)

1、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级(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50元/月。

4、处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20元/月。

五、离退休老专家、老干部高龄生活补贴(摘自社科[1998]老干字13号、2005年7月14日院长办公会高龄补贴翻一翻的精神)

1、85岁--89岁:每人200元/月

2、90岁--94岁:每人400元/月

3、95岁--99岁:每人600元/月

4、100岁以上:  每人800元/月

以上补贴由老干部局每年分两次核放。

六、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摘自国管财字[2003]292号)

1、享受该项补贴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部长级干部;65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含享受副部长级单项待遇干部)。

2、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的,费用补贴标准:正部级每人1600元/月;副部级800元/月。

七、离休干部护理费(摘自人发[1998]57号、组通字[2005]31号)

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原来每人100元/月调整为每人200元/月。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重复享受。该项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

2、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100元/月调整为每人200元/月。调整护理费范围仍按国发{1980}253号文件执行,自2005年8月实执行;

关于扩大护理费(社科[1998]办字17号)

扩大护理费仅限我院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该项经费由院预算外支付,由老干部局每年分两次核发。

八、医疗特殊困难补助(摘自社科[1996]老干字1号、[1999]老干字12号、社科[2004]老干字1号)

1、患严重的疾病或绝症,住院时间长、护理费开支过大,或动大手术,安装维持生命的器具,医疗费开支过大,本人无力承担,造成生活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单据,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老干部局生活处。

2、医疗困难专款只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幅度一般500元--5000元。

3、各单位提出申请,报老干部局。500元以内的由处生活处审核,报局领导审批。1000元-5000元的由局务会决定后,由局领导审批。

4、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一次,解决自费部分的1/3,院、所、个人三级分担。

九、老红军和离休干部特困生活补助(摘自社科[2000]老干字7号)

1、红军时期老干部生活补助:一、二次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生活补助,每人200元/月(院内补2300元/年,财政经费出100元/年)。

2、特殊困难离休干部生活补助:(1)因瘫痪等原因造成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2)配偶无工作的离休干部;(3)需要抚养残疾子女的离休干部。

发放标准:对末享受高龄补贴、老红军生活补助的特困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同时具备2项以上的,原则上按1项发放。

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摘自国管财字[1998]182号、国管理财字[2005]40号、京组通[2004]37号)

1、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逝后遗属家住城市(郊县为城市户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月。

2、去世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495元/月。

十一、生活困难补助费(摘自社科[1996]老干字1号、[1999]老干字12号)

1、主要用于低收入、生活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含遗属困难补助),及老干部局对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期间进行探望,生日祝寿、节假日送温暖等。

2、各单位提出申请,报老干部局,生活处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3、原则上每人一年一次,一般不超过1000元。

十二、老干部、专家因病住院报告、慰问探望规定(摘自社科[2002]办字11号)

一、我院以下干部、专家因病住院实行报告、慰问、探望制度:

1、副部级以上及享受副部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

2、著名专家学者(含离退休干部)

五、探望费用标准为200—250元,经审批后在院有关经费中列出。

六、以上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向院办公会议通报,院秘书长负责总协调。

十三、关于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摘自京医保[2005]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摘自京劳社医发[2005]49号)

一、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就近就医

1、可选择俩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另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

2、在京中央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备案。

二、就医管理和费用审核

1、按原渠道和原方式。

2、离退休人员患急诊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离退休人员若需到上述两家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必须经合同医院转诊、转院。并持转诊(转院)单就诊。

十四、关于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洗理费、书报费、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摘自社科[90]管字26号)

1、凡在本院系统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可发洗理费、书报费。享受退休的人员只发洗理费,不发书报费。

2、离退休人员经批准回聘并于每年六、七、八、九月份在工作岗位上者,均可享受防暑降温费。

3、上述费用的发放标准一律参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十五、 高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助(2005年7月14日第五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对我院85岁以上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标准如下:     

        85----89岁:200元/月

      90----94岁:400元/月

        95----99岁:600元/月

        100岁以上 :800元/月。以上由院财务列支,老干部 局每年分二次核发。

   十六、离退休干部补贴(社科老干字[2004]1号)

       离退休人员在原每月发放50元的生活补贴基础上,再增加50元,即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资金渠道原则上由各单位解决。

      注:每年财计局按人核发:(无文件)

离休干部全年(元)      退休干部全年(元)

    需:     500      

    用:     400                    200 

人 头 费:     200                    110 

       年:    1100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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